误 解
别再误解了:凡是滞纳金,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好多会计人员一直存在误解,只要是支付的滞纳金,在账务处理上均计入:营业外支出,而且在税务处理上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其实,这样理解不确切!
政策明确的是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其他的滞纳金并没有限制,比如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其他行政机关的滞纳金等,均可以税前扣除。
提 醒
(1)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
(2)其他滞纳金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产生滞纳金的“费用”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可税前扣除;产生滞纳金的“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
比如:
商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如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也不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补 充
对于罚款的税前扣除,也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2)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政 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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